主页 > imtoken官方下载最新版 > 仲裁引发的争议: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受中国法律保护吗?

仲裁引发的争议: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受中国法律保护吗?

imtoken官方下载最新版 2023-01-16 22:01:46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颖子北京报道,4月14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发表题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比特币是虚拟财产,文章受法律保护》的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文章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虚拟货币,包括本案中的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是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是禁止流通,不得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案件属于新兴领域,全国各地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总体来看,目前相关案件的上诉不获支持,合同判决违法无效,各自承担损失的审判是主流。

北京仲裁委员会与主流不同的公开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案件的争议性。在国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此类案件如何统一司法?判断标准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以部委通知的形式宣布了比特币的非法性,但从法律和法理的角度来看,仍有讨论的余地。从其他认可比特币的经济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它的经济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合法性争议:完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

相同的段落,两种解释。六个月前的通知是否否认了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或者只是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前提是必须满足《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见,北京仲裁委员会在上述案件的“对价”部分中表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是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首先争论的焦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作出具体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在界定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需要明确的是,2020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进在《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一文中指出,虚拟商品不是法律概念,是唯一的法律概念。与之类似的概念是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并没有谈及其余的虚拟货币属性。

刘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东西,在本质上是虚拟财产,即使被认定为涉嫌违法犯罪等犯罪行为。在流通环节筹集资金,那是不够的。这与否认其在民法意义上的虚拟财产性质不同。

也有律师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虚拟货币是不可能获得合法地位的。

“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大多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夏海龙向记者解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与大数据和虚拟财产关系密切。对公司的保护秉持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即只要数据和虚拟财产是公司通过合法合法的经营活动获得的,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比特币与非法经营犯罪,法院将普遍承认公司获得的商业利益并予以保护。

他进一步指出,鉴于国务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央行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同样是依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北京仲裁委员会却引用了该款第二句:“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嫌违法严禁销售代币票、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禁。”

因此,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将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表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如果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该受到监管,但并不是所有与货币相关的活动,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我个人认为,在《通知》发布之前,委托自然人购买和托管比特币的行为不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刘洋向记者强调。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您认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则无需添加‘违反公序良俗’一词。”刘洋认为,只有投资行为才违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后果是法律保护。

“一些已公布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该通知是否可以直接解释为所有虚拟货币都是非法财产,根本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否仅限于否认其使用作为货币。法律地位,禁止相关金融活动。”北京德和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楼河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也暗示着它坚持对发展中的新兴事物更加宽容和审慎的判断思维。

《通知》下发前,王进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兼顾监管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管职能定位不同。

“从法律角度来说,行政监管领域的此类禁止性规定最好不要过度干预。”王进认为,在没有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同自由。

夏海龙告诉记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基本由律师、学者、专家等组成,他们对新事物的理解与司法人员有很大不同,更倾向于尊重双方之间的纠纷。民事主体。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仲裁员一般不会轻易否认民事诉讼。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的眼里,比特币明明是有财产属性的,但监管发声了,司法系统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不同的审判规模:虚拟财产认定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和上海的许多法院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不承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但表示它“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各方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不同,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今天“同案不同句”的现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各地中级法院日前公布的相关判决发现,北京、上海等地有多家法院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为虚拟财产,其依据对于判定比较严格,主要是从效用(价值)属性。 )、稀缺性、可用性等方面具体分析。最终,法院大多主张相关交易合同无效,并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进行处理,部分支持虚拟财产债权人返还比特币的请求。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是一种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代码,其价值可以用现有的度量来量化,所以按照规律,比特币符合网络上虚拟财产的特性,具有事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虚拟货币,通过矿机连接(超级计算机)指定矿池按照特定算法完成特定任务后获得的奖励,从其生产过程来看,挖矿过程凝聚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价值;由于它的具体程序和算法,不是无限可能产生的,具有稀缺性;挖矿后,所有者可以在特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和兑现,并且可以使用。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进行交易作为普通商品。

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不承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但表示它“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因此审判的最终结果仍然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和“后果自负”。

例如,2021年7月比特币与非法经营犯罪,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云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制的数字代币CC币., Ltd. 是由平台未经批准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分配,不凝聚抽象的人力,不能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其价值。因此,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动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涉案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商品财产虚拟财产,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受理。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钱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并非当局发行,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货币的地位,也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物种的属性不能以法定货币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中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法律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自由裁量问题?

楼河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难等困难。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性质,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鉴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虚拟财产将被冻结。 、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明确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从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的其他不禁止虚拟货币的国家,行为人确实可以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定罪相关“盗窃”、诈骗、诈骗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有待解决。

楼河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经济损失。 “目前,相关识别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性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不同审判规模的情况下,虚拟货币财产价值认定的争议中存在价值认定的“矛”和“盾”。

先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格还是共识价格?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虽然它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它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如果它完全拒绝受到保护,这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

以中国首例撤销涉及比特币的仲裁裁决[(2018)粤03铸币第719号]为例。

2017 年 12 月 2 日,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高某将委托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 个比特币、50 个比特币现金、12.66 个比特币钻石)全部为回到李的电子钱包。

因此,协议签订后,高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随后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高某应退还与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等值的美元和利息。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高某未交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认为具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关于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仲裁庭参考了okcoin.com网站上公布的关于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在合约履行时的收盘价的公开信息。李先生。财产损失赔偿。

高某宇随后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销的主要原因是仲裁裁决侵犯了我国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高某声称,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因此,自 2017 年 9 月 4 日起,okcoin.com 网站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和定价均属违法行为。仲裁裁决认定,高某以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赔偿李某,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变相兑换和交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以下简称《年度观察》))中,此案被称为国内第一起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也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批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大陆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必须报请撤销的案件提交最高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本案的结论已经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具有可参考性和可重复性,对今后的司法和仲裁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鉴》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然它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它仍然具有财产权。拒绝保护价值观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非以第三方平台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作为上述仲裁裁决,而是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准。那些政党,那些派对。作为一个标准,它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支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正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进行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提到了“年度观察”。

楼河认为,在办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虚拟财产的定价。通常,参考标准是:根据用户的真实资金输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网络运营商 固定定价;基于对受害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